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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千万不要买保险 [想给TA买保险?你可能还没资格]

更新时间:2024-05-07点击:348

通常,在我们的认知中,只要是自己花钱所购得的东西,我们都有权自由处置,想给谁就给谁,想偷偷给就偷偷给,隔壁老王都行。

但是在保险中,不是你想送谁保险就能送的。

1、疑惑

情侣间就很喜欢互送礼物,有的还悄悄送起了保险。

曾有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2008年9月25日,王某为庆祝女友贺某的生日,偷偷为贺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2009年6月26日,贺某在某市不幸溺水身亡。王某作为受益人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得知贺某对保险一事并不知情,于是委托该市公安局做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贺某本人所签。后保险公司以王某为贺某投保未征得贺某同意,王某对贺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且不说这家公司的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很有问题,代签名都能通过,王某为自己的女友投保本身就是不可行的,更不用说还未征询对方同意就买了死亡保险。

本是好意,为什么给自己对象投保就不行呢?

关键要弄懂这个概念——【保险利益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什么是保险利益?

通俗点来说,在财险中,某物(保险标的)受损,A会有财物损失,那么A对于这件东西来说就是有保险利益的;

在寿险中,如果A(保险标的)出事儿,对于B来说他的生活等会遭受到财务等方面的损失,那么B对于A来说就说有保险利益的。

【正经词条解释】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同时,这也不是保险公司自己随便设限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用一张图来总结就是:

制图:保险那点事儿

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也就是为不属于上述分类的人投保,法律后果也很明显了——即便订立了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

如果可以给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投保,不合常理,这人不是居心叵测就是脑子瓦特了。

不然我们听说哪家老是被偷,就去给他家上家财险;那个人面相不好,不久的将来有血光之灾,我们就给他弄个寿险/意外险,受益人都填自己。

匪夷所思的操作

并且在高额保额的诱惑下极可能诱发犯罪。

虽然说谋害至亲骗保的案例也有,但毕竟也是少数,有保险利益的人之间的情感和利益关联不是这么轻易说没就没的。

因此,这一原则的设立,有其必然的合理性,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以免天下大乱呀。

认真看了上面保呗儿贴出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伙伴就会发现,是的,还有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出,理论上来说,除了自己、至亲或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家人等,要想为其他人投保,得先征询到对方的同意,才算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实际操作上,会有差异,比如线上投保,像是重疾险、意外险和寿险,都会要求选择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并且大多都限定为夫妻、子女、父母,甚至有的只能为本人投保。

相比之下,线下是人工签单,操作空间稍大,通常只要按正规流程,获取被保险人同意及亲笔签字,合同也是有效的。

可见啊,保险要作为礼物还是很讲究的。

男女朋友互相买不了保险还不如先领个证儿,现在9块都不用了不是。

回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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