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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安翰威特咨询公司全球合伙人倪柏箭: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央企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平均达15.2%】

更新时间:2024-03-19点击:757

中证网讯(记者刘丽靓)5月30日,国资委正式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对此,怡安翰威特咨询公司全球合伙人倪柏箭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表示,《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规则,对实施条件、实施原则、特殊情况说明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范,为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加开放包容且细化明确的指导,为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为促进企业长期发展、提升企业长期价值打开政策空间。

据怡安翰威特咨询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自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发布以来的10多年,在A股及港股上市的国有控股企业累计推320个计划;34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了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如海康威视、光迅科技等企业均已推出了四期计划,积极持续地推动了公司的业绩增长。近三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普及率从10%逐步上升到2019年末的18%。仅在2019年,有59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创历史新高。股权激励机制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助力,从业绩表现上可以看出明显成效。实施过股权激励的A股央企,自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以来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能够达到11.8%,保持持续稳定高速的增长。近几年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央企在2019年的成长性指标考核中,目标完成率达到111%,其中净利润指标的完成率更是接近120%;同时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央企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平均为15.2%,显著高于未实施的A股央企。

倪柏箭表示,《指引》文件在整体导向上,从关注企业业绩提升到股东价值提升并重,强化对人力资本的尊重和价值认可,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正在加快建立,改革叠加成长,将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指引》的发布将有利于提升股权激励的实施效率和规范性,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能力,为公司注入发展动力,为国企改革助力。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必将提速。

首先,鼓励持续性。《指引》中“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并在管理审批上也明确“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分期实施方案”国资委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同时要求分期方案考核的指标需要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股权激励不应是“一锤子买卖”,基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建立常态化的股权激励体系,从而更有效的牵引长期战略实现。此条款为企业建立持续稳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多审批的便利性。

其次,提倡灵活性。《指引》中对于激励工具,在激励工具的选择上,除了常见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外,也提出按照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结合所处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等因素科学确定激励方式。随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提出,以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推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逐步被引入A股市场,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激励方式上也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和尝试探索的机会。同时,基于国企走出去的全球化布局,以及“一带一路”的全面发展,此举将有利于适应更多元广阔的资本市场环境。在业绩考核方面,目前对于不是分期实施的方案,《指引》中已经明确可以不考核授予业绩,对于央企上市公司来说,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的时机将更加灵活。同时对于权益生效时的业绩考核要求也进行了适当放开,原先政策中要求权益生效时业绩不低于授予时上一年业绩、前三年业绩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调整为可以根据实施时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规律科学设置,体现前瞻性、挑战性,给予企业在方案设计上更多灵活空间、鼓励企业向更加市场化的方向进行探索。

三是关注成长性。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及之后,业绩表现持续成长是国资委对股权激励方案的一贯导向要求,在《指引》中,这一点同样得到持续体现。对于分期实施的方案,每期授予时的业绩条件,需要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结合计划制定时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权益生效时业绩水平应在授予时业绩水平基础上有所提高。若分期实施计划,后期实施方案的公司业绩目标低于前期方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四是提高激励性。《指引》指出“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可以上浮至公司股本总额的3%以内”。这在国家提倡科技创新、增加国力、增强央企实力的大趋势背景下,通过更加强化的激励力度,对于央企上市公司创新发展给予更加大力的支持。《指引》还指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一方面在授予时点提高对董事和高管的激励力度,另一方面明确在股权激励后端实际收益不再设限,加大了企业通过股权激励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才的主动性,打开了激励的空间,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同时,对于薪酬总水平偏低或者偏高的,开放参考市场薪酬水平等合理确定个人授予价值的方式,给予企业根据薪酬市场竞争力合理设置激励力度的空间。

五是强化约束性。《指引》中延续了限制期最少两年,且在最少三年的生效期内分期匀速生效的要求,体现股权激励的长期捆绑。同时激励计划中的时间安排还需与激励的定价折扣、考核方案中的业绩增速等进行联动,体现整体约束性。《指引》中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权益生效时间与高管任期之间的关系,由于境内公司高管本身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的约束,转让股票限制较多,《指引》中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高管需要将不低于20%权益留至任期期满考核后兑现,体现长期捆绑和约束。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考虑到参考市场实践,定价可能低于A股常用的50%折扣,《指引》中也明确了对此需要延长限售期和解锁期的导向,同时设置更加严格的业绩要求体现激励约束对等。同时对于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同样要求在定价与权益生效时间安排上体现更强的约束性,与企业的盈利实现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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